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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个[2009]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2009]16号     2009-10-1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46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上市公司,除应统一填报《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外,还应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1、《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3、《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4、《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5、《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6、《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附件一附件二.xls

附件三、附件四.xls

附件五、附件六.xls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