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二[2006]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3号 2006-02-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总局“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办法仍按照《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沪地税征[2005]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