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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5]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7             2005-0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略

1.《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