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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2]2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24              2002-10-28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本市执行的政策规定与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各区县局必须在2003年2月底前,将2002年度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以及贯彻国税总局文件精神的情况一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