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二[2001]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8号 2001-06-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每年”是指每一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对发生在跨年度间的探亲费次数,先应计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满二次的,可顺延计入第二年度,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