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4]10号 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暂定附加减除费用的紧急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暂定附加减除费用的紧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10号 1994-01-28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6年04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日有些征管单位来电,询问对外籍个人取得属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应税收入,而本人因故将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底前离开中国的,其一九九四年元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先明确如下: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和国务院关于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明确之前,对因故需离境的外籍人员,可按其所得进行预征。预征时,在按税法规定的扣除800元费用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今后待正式明确后再进行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廿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