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人阅读
京税二[1994]2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214号                1994-4-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如《通知》第二条,“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的规定,在执行中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按发布的规定执行;没有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依法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