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5]3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5]325号 2005-7-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文件转发你们,此批复适用于2005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个人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