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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2006]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6]24号           2006-01-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8]1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作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