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3]16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1692号 2003-09-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显著增加,市内误餐补助贴标准也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税款所期)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