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2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03号 2003-08-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市局已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02号)中明确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仍按照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市局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2003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