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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2000]6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630                   2000-11-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新《申请表》启用后,缔约国居民身份认定的权限和具体办理程序不变,仍然按照京国税[1999]162号的规定执行。新《申请表》由对外分局统一印制。

20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