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0]345号 2000-07-2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地方税务公告[201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1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九五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5]554号,下称《暂行办法》)。通过几年的实践,针对实际变化了的情况,《暂行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及部分定额标准需要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税种和无法自行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经研究对《暂行办法》做如下修订补充:
一、将第一条的内容修改为:本市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应实行查帐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试用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的内容修改为: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在娱乐场所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
第五款的内容修改为: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增加一款为:(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的人员。
三、将第三条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餐厅级厨师级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餐厅) |
中级工 | 75 | 50 | 25 | |
高级工 | 175 | 125 | 75 | 25 |
技师 | 325 | 250 | 175 | 125 |
高级技师 | 625 | 475 | 325 | 27 |
注: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三星级,为一级;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二)将美容、美发、按摩服务人员定额征收标准修改为:
1、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分类确定个人应纳税额。
月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对美容美发技师,定额税款200元/月;月营业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为二类,定额税款100元/月;营业额不超过5万元的为三类,定额税款50元/月。
2、对洗浴按摩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洗浴按摩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类 别 | 区 域 | 定 额 标 准 | |
一档 | 二档 | ||
一类 |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 500 | 400 |
二类 |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 400 | 300 |
三类 |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 300 | 200 |
(三)、将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歌手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2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定额标准为120元/月。
对在娱乐场所的其他演艺人员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月
类 别 | 区 域 | 定 额 标 准 | ||
一档 | 二档 | |||
一类 |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 400 | 300 | |
二类 |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 300 | 200 | |
三类 |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 | 200 | 100 | |
北京市关于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被核定单位各存一份。
为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征收办法如下:
一、定额征收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应实行查帐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试用本办法。
二、定额征收对象对在认定试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从业的下列人员均适用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服务人员(包括搓澡服务);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在娱乐场所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的人员。
三、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 元/月
餐厅级厨师级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餐厅) |
中级工 | 75 | 50 | 25 | |
高级工 | 175 | 125 | 75 | 25 |
技师 | 325 | 250 | 175 | 125 |
高级技师 | 625 | 475 | 325 | 275 |
(三)歌舞厅主持人、歌手及其他演艺人员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歌手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2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定额标准为120元/月。
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月
类 别 | 区 域 | 定 额 标 准 | ||
一档 | 二档 | |||
一类 | 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 | 400 | 300 | |
二类 | 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 | 300 | 200 | |
三类 | 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 ) | 200 | 100 | |
(四)经营管理人员2、临时在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歌舞表演、演出获得报酬的,由支付单位或个人按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个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相同性质收入的,应汇总多处收入,到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外地进京的演艺人员,选一演出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符合定额征收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进行分类,对其经营管理人员按不同类别确定应纳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区、县局结合实际调查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五)洗浴搓澡服务人员
在洗浴场所提供搓澡服务的人员,按收费标准分类,确定定额征税标准,每次收费50元以上的为一类,月定额100元;每次收费20元以上不超过50元的为二类,月定额20元。四、核定办法及方式
(一)对有关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档确定定额,纳税定额一般一年一定。
(二)定额征收方式的确定,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一份由税务所留存,一份报主管科室备案;然后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五、试行本办法的单位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标准,对定额纳税从业人员的应纳税款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区、县分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附:表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表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定额年度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财务负责人 | 电 话 | ||||||||||||||||||
经营项目 | 税务登记 号 | |||||||||||||||||||
税务代码 章 | ||||||||||||||||||||
从业人数 | 营业面积 | 注册资金 | ||||||||||||||||||
定额征收人员 (按岗分类) | 定额标税款准 (元/月人) | 定额征收人员 (按岗分类) | 定额标税款准 (元/月人) | |||||||||||||||||
税务所审核意见 | (所 章) 年 月 日 | 业务科室备案 | (科 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业务科各存一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定额年度 | ||||||||||||||||||
单位地址 | |||||||||||||||||||
从业人数 | 营业面积 | 电 话 | |||||||||||||||||
经营项目 | 税务登记 号 | ||||||||||||||||||
税务代码 章 | |||||||||||||||||||
定额征收人员 (按岗分类) | 定额标税款准 (元/月人) | 定额征收人员 (按岗分类) | 定额标税款准 (元/月人) | ||||||||||||||||
经营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税务所签章 | (所 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被核定单位各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