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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9]6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1999]684                  1999-12-23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一、[条款失效]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1、[条款失效]通讯补贴收入:对因通讯制度改革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我市财政部门将制定统一发放标准,对按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规定标准部分的补、贴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条款失效]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改革方案的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