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税五[1994]292号 1994-05-0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地税个[2006]4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自2006年11月10日起失效。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二款失效。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六款自2016年8月17日起失效。
5.依据京地税法[2004]4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十条中第(一)款失效。
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税率表一和表二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条款失效]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份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条款失效]《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条款失效]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条款失效]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条款失效]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
(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一、二个帮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1)项所称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孤老是指无法定扶养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申请书》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4、[条款失效]在集贸市场内设有固定摊位,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按月征收税款的,按市局京税五字[1994]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月生产经营收入全额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或一次性)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业务的,一律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条款失效]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市局原定征收率(征集率)计征。
6、[条款失效]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下表所列税率及速算扣除,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416.67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416.67元至833.33元的部分 | 10 | 2083 |
3 | 超过833.33元至2500元的部分 | 20 | 104.17 |
4 | 超过2500元至4166.67元的部分 | 30 | 354.17 |
5 | 超过4166.67元的部分 | 35 | 562.5 |
计算公式为:
月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条款失效]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协议,上缴一定的承包、承租费用后,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承包、承租人享有所有权,而取得的个人所得。
1、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于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帐征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收费标准: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2)长途客运(不分车型)一律核定承包收入1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5元。
(3)个人带车挂靠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律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十一)(交通运输Ⅱ)核定月运营收入金额扣除30%的维修费用以后,依适用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
2、个人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根据不同承包、承租形式,按下列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建筑企业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双包工程(包工包料) | 单包工程(包工) | ||
工程决算金额 | 征收率% | 工程决算金额 | 征收率% |
2万元以下 | 0 | 1万元以下 | 0 |
2万元以上至5万元 | 0.2 | 1万元以上至5万元 | 1 |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 0.4 |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 2 |
10万元以上至 30万元 | 0.6 | 10万元以上至 20万元 | 3 |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 1 |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 4 |
50万元以上 | 1.5 | 30万元以上 | 5 |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支取或以任何名义分解、暂存、转户,均应先按规定依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后,又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应按各自实际所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一人承包、承租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其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在承包承租协议上签字人为纳税义务人,签字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分别按签字人各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计算予征,但所属月份不得重复。在分次计算预征时,为计算简便,其适用税率不再换算全年,而是以每次收入额以全年适用税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时,多退少补。按次预征时的计算公式为:
按次预缴应纳所得税额=[(一次取得数月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此期间各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800元×;所属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已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工资薪金所得)-8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各次预缴个人所得税总额。
个人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时,按月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准予扣除。
四、[条款失效]关于单位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后给个人奖励所得征税问题。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转让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
六、[条款失效]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1、外籍人员(包括港、台同胞和华侨)征收个人所得税,统一填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或缴款书),不使用《特种发票》。
2、个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足一角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角以下尾数分依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应纳税额。
七、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条款失效]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条款失效]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条款失效]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