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办证照的纳税人取得安装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0]90号 2000-05-15
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证照的纳税人取得安装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池地税[20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纳税人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或个人,其取得的安装工程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五条规定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是指扣除纳税人从其经营收入中支付给中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费用,属成本性费用,而且必须是有该项支出才能给予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扣除标准是指纳税人的生活必须费用,所有纳税人都可享受该项扣除。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是先扣除成本性费用,再扣除法定生活必须费用。同时,减除的费用中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金。
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证照的纳税人取得安装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池地税[20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纳税人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或个人,其取得的安装工程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五条规定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是指扣除纳税人从其经营收入中支付给中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费用,属成本性费用,而且必须是有该项支出才能给予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扣除标准是指纳税人的生活必须费用,所有纳税人都可享受该项扣除。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是先扣除成本性费用,再扣除法定生活必须费用。同时,减除的费用中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金。
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证照的纳税人取得安装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池地税[20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纳税人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或个人,其取得的安装工程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五条规定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是指扣除纳税人从其经营收入中支付给中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费用,属成本性费用,而且必须是有该项支出才能给予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扣除标准是指纳税人的生活必须费用,所有纳税人都可享受该项扣除。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是先扣除成本性费用,再扣除法定生活必须费用。同时,减除的费用中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