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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72             1998-03-3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法规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