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2号 1996-02-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11.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