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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较完整地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等加计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否则申报税前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列支出的逃税行为。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和适当的凭据。足够性和适当性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折旧费用分配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的凭据;境外采购货物,如果没有境外发票的,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

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企业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只要税法有要求,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和适当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两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原则为限制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对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可以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出税前扣除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根据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放的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

(四)其他原则

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不得重复扣除

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