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百货商场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百货商场是一家大型综合零售企业。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855万元,利润总额1467万元,入库增值税1806万元、消费税102万元、企业所得税408万元,是当地税收收入的重点税源。
二、确认对象
纳税评估人员对地区所属综合零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该企业为评估对象。根据税收征管系统数据、日常税源分析、征管数据资料及评估补充资料,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分析。
三、审核分析
根据专项评估的工作要求,纳税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库存商品购、销、存情况,商品价格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综合运用各相关信息数据,对其201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重点评估。
评估人员运用评估指标对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在纳税上存在以下疑点:
1、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其他业务收入中有促销管理收入400万元。大型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进行了划分。
2、该企业财务报表反映预收账款余额为320万元,是否存在将实现的收入计入往来账款,不及时结转的问题。
3、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增长4%,销售成本增长3%,但其管理费用却增长了15%,是否存在多列支费用的问题。
4、企业在店庆日将外购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会员顾客,但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是否填列视同销售收入。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6、经查看会计审计报告,企业年终补提了房产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税款入库情况。
四、调查核实
1、税务约谈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小组决定对该公司相应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相应程序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介绍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购销流程,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评估小组制作了《税务约谈记录》。
(1)促销管理收入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开具相关发票,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店庆日赠送的商品多是从商场内部购买,故作销售费用——广告费,未记收入。
(3)预收账款中大部分为预先收取的房屋租金以及客服中心出售VIP卡的收入。VIP卡的收入均开具了发票,由于购买人未实际购物,故暂作预收款处理,待消费者刷卡消费时确认收入。
(4)修理费中确实存在柜台的修理费用,但是由于经营特点,柜台使用的流动性较大,很多使用期限并未超过一年,故将其列入一次性摊销。
(5)营业外支出中有部分属于行政处罚罚金。
(6)关于社会保障性缴款及工会经费,公司均有相关文件规定,扣除属合理范围。
(7)补提房产税、消费税及附加的缴纳情况:补提的房产税已经缴纳,补提的消费税及附加尚未缴纳。
2、实地调查核实
为了核实约谈内容,掌握该公司的真实情况,评估小组按程序转入调查核实环节,决定对公司的存货购进情况、销售经营情况,以及有关资料、数据进行重点查实,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如下问题:
(1)增值税
①“销售费用——广告费”中有449203.70元属于外购促销礼品,按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应调增增值税449203.70÷1.17×0.17=65268.91(元)。
②公司展柜制作材料进项税额28211.23元,税法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予以转出。
③集团客服中心预收账款885050.6元中712623.6元属于出售VIP卡收入并已开据发票,根据该企业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收入,调增增值税=712623.6÷1.17×0.17=103543.6(元)。
以上合计补交增值税197023.74元。
(2)所得税
①“销售费用——广告费”中有449203.70元属于促销礼品,该批礼品市场售价为469203.70元,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②“管理费用——修理费”中包括柜台制作、装修费共计1150178.47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摊销金额为383392.82元;公司展柜制作进项转出税额28211.23元,列入摊销,摊销金额为9403.74元。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7381.91元。
③公司营业外支出中有行政性处罚罚金3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应予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④公司营业外收入中433425.47元属于往来中无法支付款项,因审计报告将此项从收入中剔除而未作申报,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3425.47元。
⑤公司补提相关税金的问题经核实,其房产税已缴纳,故同意调整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其消费税1406436.25元及附加企业未实际缴纳,故不予税前列支,待企业确认并实际缴纳后再予以调整。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208.66元,其中消费税调整1406436.25元,附加调整168772.41元。
以上合计调增所得额2838819.99元,应补所得税709705元。
五、评估结果处理及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该公司2011年应补缴的增值税197023.74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709705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由于该公司系财务人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而造成的少申报,且企业财务部长及主管会计在接受约谈时能够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认定事实较为清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小组决定由纳税人根据评估内容及时开票入库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督促企业调整相关账务。
至此,经案头分析、评估约谈、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等环节,最终补缴增值税197023.74元、企业所得税709705元。
六、评估及征管建议
1、本案例涵盖了从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到实施调查核实的各个环节,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各项指标的对比分析,认真审核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提高纳税评估针对性,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2、评估人员在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时,从收入、费用入手,分析推测其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说明纳税评估工作不宜面面俱到,而应善于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通过深入分析,把握细节和重点。这就要求评估人员不仅要掌握先进的分析方法,更要学会在日常的税源管理工作中不断收集和积累资料,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打下坚实基础。
3、返利收入、赠送礼品、出售购物卡是综合零售企业共有的特点,税收管理员要在日常管理中定期了解企业购货合同订立情况,掌握企业的进货渠道及送礼送券的核算形式,核查同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规范综合零售企业的税收管理活动。
4、从本案的结论看,纳税人出现的问题,如修理费摊销等基本上都是因财务人员对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理解偏差造成,因此,应通过深入宣讲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要求,辅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增强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