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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分析:收入类评估指标

综合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简便、实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要考虑评估的目的和意义,更要考虑评估的效果和实操性。为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综合零售业行业特点,在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建立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所得税类、资产类评估指标。其中,在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指标中,按与综合零售业特点结合的紧密程度分为常用评估指标和特定评估指标两部分。

所谓通用评估指标,主要是基于被评估企业自身的历史信息,在参考同行业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额等几方面的对比分析,帮助评估工作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从而发现疑点,为下一步的评估、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所谓特定评估指标,则是根据综合零售业流水量大、收入成本比例相对固定等特点,对收入规模、毛利率水平、期间费用组成等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评估疑点,为下一步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收入类评估指标

(一)通用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指标功能:该指标反映企业本期与基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幅度,通过对该指标的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判断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一般来讲,成熟的综合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波动幅度较小,且符合同行业、同规模的平均水平。实际评估工作中,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纵向对比,即企业不同历史时期该指标的比较分析。如果评估期指标水平明显低于以前年度平均水平,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

横向对比,即在参考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的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设置该指标的预警值。如果企业评估期指标水平明显偏离预警值,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

指标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特定指标

1、每平方米营业额

每平方米营业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面积

指标功能:综合零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企业的地理位置、营业面积、用电量具有明显相关性。一般来讲,综合零售企业的营业面积和用电量越大其主营业务收入也越高。如果企业营业面积较大,用电量也较大,而收入与之不匹配,则可能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鉴于营业面积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联性更强,用电量可作为辅助指标使用。评估时,可结合房屋面积、房屋原值,一并关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

实际评估工作中,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纵向对比,即企业不同历史时期该指标的比较分析。如果评估期指标水平明显低于以前年度平均水平,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

横向对比,即在参考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的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设置该指标的预警值。如果企业评估期指标水平明显偏离预警值,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

指标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营业面积数据可由纳税人提供。

【例】通过参考《2010年中国零售和餐饮连锁企业统计年鉴》相关数据,2009年北京连锁大型超市共有70家,总营业面积667594平方米,商品销售总额159608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2009年北京连锁大型超市每平方米营业额测算如下:

每平方米营业额=1596080÷667594=2.39(万,元/平方米)

评估时,可利用每平方米营业额指标,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面积,反推出企业的大致收入规模,如果与企业确认的收入差距较大,则企业可能存在少计、隐匿收入的情况。

如:评估人员在对北京甲大型连锁超市评估的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37000万元,经营面积在20000平方米左右。通过2009年北京连锁大型超市每平方米营业额的测算数据,可估算出其一年的总收入额应在47800万元左右(20000×2.39= 47800万元),与该单位37000万元的收入总额差距较大,因此可将评估的重点放在收入核算方面,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等指标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

2、销售货物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对比分析

销售货物收入=不合税销售额=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指标功能:

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反推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额,当与企业申报的销售货物收入额差距较大时,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

指标数据来源:销售货物收入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