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销售收入、租金收入之外,综合零售企业还有一部分提供相关劳务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会计上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
一、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业务概述
实务中,综合零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要求会向供货商收取不同形式的费用。比较常见的收入项目有:新品宣传费、新品推广费、上架费、陈列费、堆头费、员工培训费、保洁费、人员管理费、广告费、宣传费、司庆费、店庆费、年节促销费、物流配送费、缺品补偿、质量赔偿、刷卡手续费、服装费、流量费等。各项目的主要内容是:
新品推广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供应商新品引进后的宣传而向其收取的费用,与新品宣传费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引进当时的宣传,一个是引进后续的宣传。
上架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把供应商的商品搬上货架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陈列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供应商陈列商品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与陈列的位置有关。
堆头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供应商把一个品牌或一系列商品以单独摆放形成的商品陈列,一般放在花车上或箱式产品直接堆码在地上,从而促进销售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员工培训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培训供应商的促销人员及业务人员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保洁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保持商品的清洁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人员管理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管理供应商的促销人员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广告费、宣传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平时促销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司庆费、店庆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在公司周年庆或门店周年庆时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年节促销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公司在过年过节时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物流配送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把供应商送到配送中心的货物再分送到各门店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缺品补偿是指供应商不及时送货造成综合零售企业缺货而向其收取的一种补偿。
质量赔偿是指由于供应商所送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向其收取的一种赔偿。
对于综合零售企业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一般大多与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无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假如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还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综合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业务概述
会员费是指消费者为获取在会员制综合零售企业消费资格而缴纳的费用。消费者成为会员后,才能凭会员卡入场购买。例如:甲企业为会员制仓储超市,采取会员制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每位会员每年缴纳会员年费100元。不过,专业会员制超市这一业态在我国目前数量较少。
会员费有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每个会员的身份信息、会员费有效期间资料,通过会员编号,所有会员消费者在公司下属所有门店的每一笔消费金额可查询至明细。会员缴纳会费,门店文员将会员资料录入系统,门店财务人员根据会费缴纳金额及时记账。会员消费时需出示会员卡,在会员费到期前收银员根据POS系统信息提示会员及时续费。
综合零售企业在收到会员费后,会计上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1.会计处理
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相关劳务收入,应在劳务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劳务收入在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综合零售企业相关劳务收入,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综合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会计处理
(1)对于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缴纳相关费用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2)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收益性质、收益价值和期间按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2.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四、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趋同,主要差异存在于部分劳务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这一事项。对于综合零售企业来说,其所提供的服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1.劳务收入的范围
综合零售企业的劳务收入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主要包括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综合零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要求向供货商收取的不同形式的收费,如:新品宣传费、新品推广费、上架费、陈列费、堆头费、员工培训费、保洁费、人员管理费、广告费、宣传费、司庆费、店庆费、年节促销费、物流配送费、缺品补偿、质量赔偿、刷卡手续费、服装费、流量费等。
新品宣传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宣传供应商引进的新品而向其收取的费用。
新品推广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供应商新品引进后的宣传而向其收取的费用,与新品宣传费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引进当时的宣传,一个是引进后续的宣传。
上架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把供应商的商品搬上货架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陈列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供应商陈列商品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与陈列的位置有关。
堆头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帮助供应商把一个品牌或一系列商品以单独摆放形成的商品陈列,一般放在花车上或箱式产品直接堆码在地上,从而促进销售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员工培训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培训供应商的促销人员及业务人员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保洁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保持商品的清洁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人员管理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管理供应商的促销人员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广告费、宣传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平时促销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司庆费、店庆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在公司周年庆或门店周年庆时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年节促销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公司在过年过节时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项费用。
物流配送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为了把供应商送到配送中心的货物再分送到各门店而向其收取的一项费用。
缺品补偿是指供应商不及时送货造成综合零售企业缺货而向其收取的一种补偿。
质量赔偿是指由于供应商所送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向其收取的一种赔偿。
此类费用大多与商品进货金额大小无关,开具服务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综合零售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2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因此综合零售企业应区分劳务收入内容,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2)综合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会员费是指消费者为获取在会员制综合零售企业消费资格而缴纳的费用。消费者成为会员后,才能凭会员卡入场购买。会员费有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综合零售企业在收到会员费后,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例如:甲企业采取会员制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零售服务,向每位会员收取每年20~30元年费(新会员30元/年,续会会员20元/年,副卡不收取费用)。
会员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每个会员的身份信息、会员费有效期间资料,通过会员编号,所有会员消费者在公司下属所有门店的每一笔消费金额可查询至明细。会员缴纳会费,门店文员将会员资料录入系统,门店财务人员根据会费缴纳金额及时记账。会员消费时需出示会员卡,在会员费到期前收银员根据POS系统信息提示会员及时续费。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会计处理:综合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相关劳务收入,应在劳务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劳务收入在确认时,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分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综合零售企业相关劳务收入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综合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会计处理:对于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缴纳相关费用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收益性质、收益价值和期间按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趋同,主要差异存在于劳务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中。对于综合零售企业其劳务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