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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予以免税。那么,什么是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该文件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的,要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何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及资料如下:

1.申请认定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资料报送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③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⑤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3.注意事项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②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一、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情况,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的,要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③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⑤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五、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准备以下资料:

(1)备案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