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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是否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开具了发票,是否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方:企业开具了发票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商业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确认收入。但是如果超市在发售卡收款时就开具发票,对已开具发票的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消费的预付卡财税处理不可任性 李卫国 中国税务报,2016-02-26企业销售预付卡,先开具发票先确认收入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后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第四条规定,企业销售预付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一致。]

在稽查实践中,有的稽查人员要求若企业先开具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理由就是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

反方:企业开具了发票不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上没有“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的规定,即使企业已开具发票,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原则,也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

解析:

首先,从两税收入确认条件来看。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是增值税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上无此规定。商业企业销售预付卡时,货物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四项条件,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其次,从两税收入确认原则来看。

增值税方面。“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增值税遵循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

举例说明如下:

企业出租一栋房屋,年租金110万元,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300 000

  贷:预收账款    2 00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 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本例中,收取租金当年,企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00万元。

结论: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原则为准,与企业是否先开具发票无关。

作者:马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