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20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税字[2000]8号 2000-01-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01.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