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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12]1167号          2012-06-2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2)。其他乳制品是指除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3)。

(三)植物油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一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各区县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各区县国税局下达。各区县国税局应及时将核定结果在纳税申报厅予以公告。

四、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6,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五、各区县国税局应结合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2-6.doc

1.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3.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