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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2]3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351号                  2002-05-1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市局的补充意见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10]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以下简称“32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已经停止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对“326号通知”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二、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