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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51号                  2000-08-3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所列货物从2000年6月1日起已免征的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补征入库。

20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