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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24号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核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核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24号           2000-07-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一般纳税人重新核定发售专用发票的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发售数量的标准

(一)对新办企业且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以发售其3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新办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授权其开具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每次可以发售其使用一个月以内的专用发票数量。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授权其开具十万版以上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三)对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中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每次发售其1本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售新。

(四)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以发售其10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授权其开具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二、对已购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发售其手写版专用发票。

三、各区、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发售专用发票数量的具体规定,严禁擅自变动发售数量标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市局有关发售专用发票数量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