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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9号              2000-02-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末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其抵扣时间、抵扣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088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我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局应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认真核查,并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情况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局应继续按照市局京国税[1999]14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情况。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情况表(略)

200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