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外[1998]6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1998]606号 1998-12-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