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2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27号 1998-11-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对北京供电局和市“三电办”,自1994年以来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各项收入及应纳税款进行认真核实,对应补缴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