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外[1998]4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1998]469号 1998-09-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接文后,各局应对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后发生但未进行处理的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并征收相应的税款。文件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