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5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69号 2006-10-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200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