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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7]1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100号             1997-03-04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惠国税发[2008]18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3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何扩大防伪税控工作待总局重新布署后再另行通知。

一九九七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