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9]74号 2009-02-2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9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