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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7]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56号       1997-01-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经市局研究,从1997年2月起在本市使用“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只限本市缴纳增值税同时又兼营饮食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购领“专用发票”的手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专用发票”工本费3.5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