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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9]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39号     2009-01-1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粤国税函[2010]3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认定管理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