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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6]3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6]378号                  1996-09-0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需使用计算机打印清单的,经所在区、县国税局批准,可由企业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清单必须具备京国税[1996]111号通知规定的清单式样内容和防伪措施。手写清单不准自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的“金额合计”栏的合计数为不含税数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单位收费”栏填写的收费标准为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单位收费”金额。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已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上述两种清单,不论其“金额合计栏”和“单位收费栏”是否含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填开规定的,各区、县局应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