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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号              2005-01-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