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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4]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4]48号             1994-11-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