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4]3号 1994-09-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随电价、水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应按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