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28号 1994-04-13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10]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自2010年05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中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的有关规定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60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6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3号)《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明电[1994]23号)、(国税明电[1993]70号)、(国税明电[1993]72号)、(国税明电[1994]1号)、(国税明电[1993]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1993]783号)、(京税一[1994]84号)、(京税一[1994]13号)、(京税一[1994]14号)、(京税一[19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附: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 市局转发文号
1、(国税明电[1993]52号) (京税一[1993]783号)
2、(国税明电[1994]23号) (京税一[1994]84号)
3、(国税明电[1993]70号) (京税一[1994]13号)
4、(国税明电[1993]72号) (京税一[1994]13号)
5、(国税明电[1994]1号) (京税一[1994]14号)
6、(国税明电[1993]75号) (京税一[1994]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