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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2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2号               1994-01-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所填报的《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和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由计会科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将软盘和报表上报市局计会处。

二《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和《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附件四的软盘格式将和报表一同下发。

三、此项工作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分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