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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8]4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9号     2008-08-20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汕国税发[2008]4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豆奶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豆奶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豆奶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