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22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224号 2008-07-04
各区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二、对由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见附件)。
三、《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3号)出具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