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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6]5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55号                    2006-09-25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深府办函[2006]8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378号)由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心上、单套住房套内建设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