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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2]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11号       2002-01-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本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各地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纳税申报前对其产品严格审验,严格把关,并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办法。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仅限用于生产水泥产品的各种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各地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

附件:《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

注:应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归类填列,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