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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2]16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168号             2002-08-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02]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