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流一函[2000]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流一函[2000]1号 2000-01-2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本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目前,部分市、地、州反映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号)中的免税税额如何计算等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号)中最后一段,“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表》”,应为“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统计表》”。
二、《四川省资源综合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统计表》修改为《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统计表》。
三、《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统计表》中免税建材产品本环节免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般纳税人:
免税税额=免税产品销项税额-免税产品进项税额
若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采用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免税税额=免税产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总计×(免税产品销售额/销售额总计)。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6%。

